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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个不要脸的:”落马高管”假释出来后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删就发律师函,这情形与广安某楼盘以律师函相威胁如出一辙

谢歌说事l 谢歌说事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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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这年头就连手机上刷个新闻也是能刷出一种恶臭来的:

据报道,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对方自称“姜某凡”,要求删除一条被广泛报道的反腐新闻视频。这则视频恰好正是“青蜂侠”三年前根据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的忏悔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贪官姜某凡说,现在他已经“出来了”(假释期间),然后就理直气壮地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说是这个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并威胁说,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这位“姜某凡”,可是上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的落马贪官,竟然在假释期间威胁媒体删除其两年前的忏悔视频,不然就要告媒体侵犯其肖像权。因为言语比较嚣张,日前,这位落马贪官在网络上大火。

青蜂侠,是中国青年网的官方视频号。在青蜂侠晒出的一段语音通话中,姜某凡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截图↓↓↓


传媒见闻后,根据信息比对,发现这位厉害的落马贪官的身份为浙江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据温州市纪委监委2020年5月通报,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0年7月,姜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12月,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刑期,姜某应该在2024年出狱,既然如此,他所谓的自己已经“出来了”是个什么情况?我们不禁要问,这家伙是怎么被假释出来的,而且还这么嚣张?

让我们来看看这位姜某凡曾经的忏悔视频↓↓↓

再来听听,看这个“姜某凡”有多牛逼、多蛮横,多不凡↓↓↓

“姜某凡”显得底气十足,他在电话里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肖像权你肯定是侵犯了。第二、你如果真的不删也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肖像权的,我会百分之百告你的。第三、我这个时候假释不知道关你什么事情,我不告你TM就不是人啦,我现在就给你发律师函。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贪官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知是哪来的底气?

由此可见,这姜某凡大肆指责媒体,属于是既不懂法又不讲理还耍横的那一种人,在监狱关了几年一点没进步,更没有改造好。
服刑人员有肖像权吗?
答案:有。因为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连服刑人员也是有肖像权的。但侵犯肖像权一般要具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就姜某凡而言,警示视频是纪检委发出来的,他在警示视频中出镜,显然得到了本人的同意;况且,警示片的传播是为了震慑犯罪和反腐,而不是为了谋利,足以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警示片是合法的。而且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由此可见,又何谈侵犯了肖像权?况且反腐倡廉视频作为公开信息,将长期发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功能,其作用不止于一时,不会因为当事人假释而失效。而这位高管显然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盲。

对此,河南泽瑾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播放忏悔视频无需经过罪犯同意。录制忏悔视频的目的正当,播放手段合法,目的是警示官员遵纪守法,向社会展示惩治贪腐的决心,没有不当使用视频,也无需经过罪犯同意播放,不构成侵权。
真是想不到啊,这又来了个不要脸的!
平时,这些官员尚在位的时候,他们都不会把法律当一回事,一假释就开始要起不要脸来了?落马以后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援,这就很可笑了。还底气十足地要发那啥律师函了。
其实,像这种不懂法的法盲,开口闭口就要发律师函的事儿,我也遇到过,这情形与广安某楼盘以律师函相威胁的做法,如出一辙。

今年3月,有网友爆料称,在广安某“深水全岛”看房时遭遇售房捆绑销售车位。当被问到其依据时,售楼部某置业代表称,这是公司规定。当被问不要车位的价格时,对方称,那就得在原价标准上加价400元。

现场视频点击↓↓↓

为此,谢歌说事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表示,广安某“岛”售房捆绑销售车位的行为不合法,销售部称这是所谓的“公司规定”属于典型的单方面行为,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买房不要车位每平米就加价400元的方式是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是在变相给购房者挖坑。现实生活中,虽说汽车已经是现在家庭的基本配置,目前大部分家庭至少保有一台私家车,随之而来的就是面临停车位紧张的问题,但这并不代表购房就一定要购买车位。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车位的购买,要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意愿以及需求情况,而不是被动接受。某岛买房绑定车位实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坑害购房者。
谢歌说事在广安主城区随机走访了几个楼盘,均发现存在购房必须购买车位的现象。随后,向区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工作人员称,按规定是不允许“捆绑销售”的。同时表示"“正在核实”。
可是,后来出现的情况便与本文所述被威胁也要给我“发律师函”。

当时感觉好怕怕!

我还真以为,为这事儿就硬是有点脱不到手了呢,而且是马上就要打一场官司了!

3月11日,本号因为一篇题为《广安浅水半岛售房捆绑销售车位,公司规定:不要车位每平就加价400元 律师:典型霸王条款》的文章而招致广安某岛楼盘发来一封“律师函”,称侵犯了该楼盘及其公司的名誉权。

我觉得这个“瓜”不小,所以,当时就发文,通过网络向关心谢歌说事的网友们报告了一下。在此贴上这封律师函↓↓↓

全文如下:

律师函
致"谢歌闲谈公众号"、谢歌歌: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侵犯四川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名誉权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四川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文章链接,2023年3月11日下午13时00分,微信公众号"谢歌闲谈"以"谢歌歌"名义发表了原创文章《广安浅水半岛售房捆绑销售车位,公司规定:不要车位每平就加价400元律师:典型霸王条款》(链接:
https://mp.weixin.aa.com/s/UKoaAYDwibp8OCTZK- amkg )。_
文章称"有网友在广安浅水半岛看房时遭遇售房捆绑销售车位,不买车位得在原价标准上加价400元"的内容与公司销售定价和优惠活动严重不符。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和车位,其销售价格均由开发商自行定价,报相关房管部门备案后进行销售。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和销售车位是签订两个不同的合同,买房者享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司制定了购买车位的相关优惠活动:在买卖双方已谈好买方选择的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楼层、户型等条件之后,告知买房者"如一并定购车位,则房屋价格可以再优惠400元/平方米"。在此情形之下,买房者认为"开发商售房捆绑销售车位,如不要车位需加价400元/平方米"系买房者自己错误解读了开发商制定的优惠方案,并非文章所称的捆绑销售和变相涨价。最终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或者车位、购买哪个楼盘的商品房或者车位的仍是买房者自己,公司不存在任何捆绑销售和强买强卖的不法行为。
鉴于上述文章内容严重歪曲事实,已侵犯了四川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即使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等相关规定,请"谢歌闲谈"公众号及作者谢歌歌将此篇文章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如果该公众号及你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本律所将在四川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由于该公众号及你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和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和负责。
特此函告,望你方予以重视!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12日

细读一下该公司的这个律师函(未见对方律师资质,系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发来的):

我发现,且不说对方这个律师到底厉害不厉害,水平咋不咋的,我不晓得。但就我这对法律一点也不怎么专业的人,一看都觉得这个所谓的“律师函”写的都不够规范和专业。(这个凡稍微懂点法律知识和文书的都可以一起来围观)。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来,那就是其所称系我“错误理解”了他们的销售政策,纯属胡扯和狡辩,也是在偷换概念,潜规则心知肚明。

记得这个事情发生后,我还在文章中顺便谈了几点个人看法:

我说,我已经准备好了,要陪他们打一场官司,看看到底谁会赢。结果是,我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那一张“旧船票”。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回看一下他们发来的那个所谓的律师函,依我在广安认识的至少上百位的知名律师相比较后发现,他们的律师函一点也不规范、更不够专业。一没律师姓名,二没电话联系方式,简直笑都要笑死个卵人了。

律师函不能成为威胁守法公民的遮丑布和挡箭牌,动不动就以发律师函相威胁,是典型的缺乏法治思维,更是典型的法盲。

此前,有个叫吴亦凡的明星,现在进了监狱,也是动辄就针对评论他的网友发律师函,后来也被打脸。

最近这些年,不少明星,尤其是所谓的流量明星、官员、还包括不良企业,只喜欢粉丝和媒体的赞美赞扬和拍马溜须。遇到别人批评、嘲讽和指责、监督等不利于他们的言论,不仅要进行那啥“控评”和“反黑”,更是动不动就发律师函,警告和威胁批评他们的网友和舆论,甚至直接去法院起诉。本人作为一个作者,因为经常写文章对于现实中的某些“劣迹”进行评论,时常收到这样的威胁。对于这种恐吓,本人向来就是一笑而过,谁也不是被吓大的。当然,一般情况下,他们看吓不住你,也就偃旗息鼓,不再吭声。

事实证明,那些所谓的律师函,就是个笑话,是麻倒我等老百姓不懂政策。《民法典》规定,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对严重失实的内容不进行核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就不属于诽谤和侮辱。为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间,还有个更可恶的情节是,一个带我们看房的置业代表称,某岛楼盘属于本地某德房产旗下知名楼盘,后证实不属某德集团。但为什么要冒充是某德来误导我呢?答案是某德的房产有着良好口碑、很少扯皮。当我问售楼部置业代表这属某德吗?他们也回答是某德楼盘,便增加了我的信任度,结果我后来给某德打电话求证才得知并非某德的楼盘,被一眼识穿了。

看看”落马高管”姜某凡,假释出来后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删就发律师函,就这副德行,与之有啥区别?他们的脸就可以不要,还要那啥名誉权?

你说,这笑话,好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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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歌说事:网聚民生,围观世相;说山说水,说人说事。

法律顾问: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 张冬林律师

咨询电话:131981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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